太原太航流量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和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太原太航流量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04执保72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和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670。
法定代表人:周菊花,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太原太航流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96365995D。
法定代表人:李宏斌,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和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太原太航流量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104民初3661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和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太原太航流量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37046.2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据(2020)陕0104执保356号执行裁定书,于2020年5月19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太原太航流量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个;依据(2021)陕0104执保541号执行裁定书,于2021年4月30日依法续冻结被申请人太原太航流量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个。现经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太原太航流量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37046.2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本院于2021年6月3日依法解除对上述账户的查封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0)陕0104民初3661号之三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新浩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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