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柏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王某与张某、赤峰柏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敖汉旗人民法院

pt”>民事裁定书

(2017)内0430民初7701号

原告:王某1,男,1958年4月20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

被告:张某,男,1973年11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内蒙古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柏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3。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1与被告张某、赤峰柏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1于2017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1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