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安康高新科技城市运营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9知民初81号
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双流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双华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琨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安康高新科技城市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创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邦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邦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安康高新科技城市运营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2022年11月14日收到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的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丹
审判员 王 佩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