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花源灯具制造有限公司、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最高法民申335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成都市某灯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锦***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锦***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某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双流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成都市某灯具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某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终4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成都市某灯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称,其与四川某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完毕,遂请求撤回对本案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成都市某灯具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市某灯具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丽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包 硕
书 记 员 张晨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