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208民初5375号
原告:刘志会,女,197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河北安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敦化市东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敦化市民主街城西社区16组。
法定代表人:于海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会与被告敦化市东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志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志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元,由原告刘志会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