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化市东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敦化市东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珲民二初字第588号
原告敦化市东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敦化市。
法定代表人于海东,经理。
委托代理人***,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现住吉林省珲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东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敦化市东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3日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东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敦化市东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合计1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