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川1826执567号
案件当事人:***、四川省南部县第八建筑公司
关于***与四川省南部县第八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109700.00元,一般债务利息12954.39元,执行费1546.00元,诉讼费1247.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已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四川省南部县第八建筑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25447.39元。本院已于2019年8月13日,将案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22654.39元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至此,芦山县人民法院(2018)川1826民初702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依法按照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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