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川1826执44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南部县第八建筑公司
被执人:芦山县水务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四川省南部县第八建筑公司申请执行芦山县水务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芦山县水务投资有限公司已履行案款332381.00元,执行费:4889.00元,案件受理费2404.00元,申请执行人四省南部县第八建筑公司自愿放弃履约保证金2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依法按照执行完毕(自动履行)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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