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县第八建筑公司

原告某某、某某与被告四川省南部县第八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称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青2723民初94号

原告更尕松吉,男。

原告****,男。

被告四川省南部县第八建筑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向钰松,任该公司经理。

原告****、更尕松吉与被告四川省南部县第八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原告****、更尕松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南龙

审判员更松文毛

审判员普措拉毛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白     玛     松     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