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称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青2723民初94号
原告更尕松吉,男。
原告****,男。
被告四川省南部县第八建筑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向钰松,任该公司经理。
原告****、更尕松吉与被告四川省南部县第八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原告****、更尕松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南龙
审判员更松文毛
审判员普措拉毛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白 玛 松 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