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川1826执445号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四川省南部县第八建筑公司、马维超
关于***与四川省南部县第八建筑公司、马维超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261870.00元及利息。经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四川省南部县第八建筑公司、马维超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本金261870.00元,剩余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上述执行到位案款本金261870.00已依法支付申请执行人***。至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9)川18民终326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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