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县第八建筑公司

四川省南部县第八建筑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民申85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省南部县第八建筑公司。住所:四川省南部县南隆镇炮台路北三幢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城西区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青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区纬二路18号71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青海**实业有限公司玉树分公司。住所: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市结石镇当代***214国道。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四川省南部县第八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南部八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青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青海**实业有限公司玉树分公司(以下简称**玉树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2)青民终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南部八建公司申请再审称,南部八建公司以川北医学院***定中心作出的川北司鉴[2022]**字第0338号、0339号、0341号《***定意见书》为新证据,拟证明2013年6月1日、7月15日***以南部八建公司的名义与**玉树分公司两次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协议书》的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法定代表人签名系伪造。虽然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青民终1号民事判决驳回***对南部八建公司的诉讼请求,但该判决中“对南部八建公司玉树分公司系南部八建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予以确认”会对南部八建公司的经营带来不利影响。请求:依法认定南部八建公司玉树分公司不是南部八建公司依法设立。 被申请人***提交意见称,南部八建公司玉树分公司系依法设立,设立程序合法,且该分公司一直向南部八建公司缴纳管理费。故南部八建公司的再审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部八建公司的再审主***认定南部八建公司玉树分公司不是南部八建公司依法设立。本案一审系***起诉请求**公司及南部八建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欠款、利息及违约金,二审判决**公司及**玉树分公司向***承担付款责任。虽然南部八建公司再审申请时提交川北医学院***定中心作出的川北司鉴[2022]**字第0338号、0339号、0341号《***定意见书》拟证明其主张,但南部八建公司的再审请求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且在原二审判决中并未认定南部八建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其主张的事由不成立。 综上,南部八建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省南部县第八建筑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曲 颖 审 判 员  林 婷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袁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