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民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民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博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都匀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黔2701财保271号
申请人贵州民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博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都匀分公司、贵州博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都匀市碧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民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博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都匀分公司、贵州博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都匀市碧远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574568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为此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民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博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都匀分公司、贵州博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都匀市碧远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574568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3393元,由申请人贵州民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文  军
书记员 杨贵林(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