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民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2020)黔2730执720号贵州民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金龙阜康幕墙门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0)黔2730执720号
贵州民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金龙阜康幕墙门窗有限公司: 贵州民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金龙阜康幕墙门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贵州民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依据(2020)黔2730民初14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贵州金龙阜康幕墙门窗有限公司已向本院自动履行了全部执行款项100000元,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现通知如下: 龙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2730民初14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贵州金龙阜康幕墙门窗有限公司应给付贵州民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金钱义务执行完毕,于2020年9月24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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