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民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铜仁市贵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贵州民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02民初3948号
原告:铜仁市贵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桐达果岭12栋1-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02MA6HPPW01P。
法定代表人:龙绍熙,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辉,湖南存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授权范围为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民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94号花样年华商住楼1单元5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61362065Y。
法定代表人:蒋祖成,公司经理。
原告铜仁市贵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民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公开进行了审理。2021年9月13日,原告铜仁市贵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铜仁市贵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以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仁市贵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29元,由原告铜仁市贵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杨继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 芳
书 记 员 彭世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