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民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民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11执保1572号
申请人:***,男,197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申请人:贵州民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花样年华商住楼1单元5层5号。
法定代表人:蒋祖成。
被申请人:***,男,196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双桥区。
本院依照已经生效的(2021)黔0111民初6959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贵州民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发现被申请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民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48784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樊 青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罗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