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宏博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宏博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晋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晋0702行初88号
原告山西宏博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祁县城内南大街9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4年5月26日出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晋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晋中市榆次区龙湖大街14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女,1974年1月31日出生,该局法规科科长,住晋中市榆次区。
第三人***,男,汉族,1979年2月16日出生,住山西省祁县。
委托代理人**,山西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西宏博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晋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当日立案后,于同月20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山西宏博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西宏博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西宏博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苗夺刚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强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