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 西 省 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326民初104号
原告:眉县首善镇坚竖租赁站,个体工商户,住所地眉县首善镇安阳街西段新庄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326MA6XEM16XY
经营者:肖哲,身份证号码61032619890422143X
被告:陕西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火炬路东段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05693198XN
法定代表人:贾建军,经理。
被告:***,男,生于1969年8月7日,汉族,暂住眉县凤凰熙岸工地。身份证号码362321196908070017
本院在审理原告眉县首善镇坚竖租赁站与被告陕西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眉县首善镇坚竖租赁站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眉县首善镇坚竖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陕西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50万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魏舰舟
二○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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