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民终22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05693198XN,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火炬路东段3号(温州商会办公室3楼),现办公地点金台区东风路新里程13楼。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世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691147211W,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东段167号(巨一时代广场1幢A座8层12、13号)。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辉轩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MA6X91P842,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金台大道17号院1号楼3**3006号。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本***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世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辉轩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2022)陕0303民初9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2022)陕0303民初96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陕西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38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邱有前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彭 澍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