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林海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林海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12民初8194号
原告沈阳林海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7845727435,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住沈阳市沈河区。
被告**,男,1953年12月21日出生,住沈阳市浑南区。
被告***,女,住沈阳市浑南区。
原告沈阳林海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被告承建地下通道防水施工工程,2008年至2012年期间,将工程部分分包给原告,共欠原告劳务费65,000.00元。提请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欠款65,000.00元,利息23,660.00元;要求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未提供被告准确身份信息,且经本院释明无法进一步提供被告准确身份信息,应视为被告不明确。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沈阳林海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7.00元,退回原告沈阳林海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二)有明确的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