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辽0103执1936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林海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化东路68号3门。
被执行人:**,男,1983年1月18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衣兰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林海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2020)辽0103执1936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40,656.00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但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强制措施并未实际采取,并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故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冯凯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