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林海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林海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辽01民终59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林海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化东路68号3门。
法定代表人:张林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元春,女,199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143号。
法定代表人:李兴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金玲,辽宁盛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彤,男,196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上诉人沈阳林海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林海防水公司)与被上诉人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北方建设公司)、被上诉人李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2民初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林海防水公司请求:要求改判。对原审认定的单价有异议,屋面一层防水的单价应该是34.5元,消防池防水每平米10元。对原审认定的面积没有异议。
李彤辩称,要求维持原判。合同约定不可能是一层防水的单价,屋面防水就应该做两层,是行业施工惯例。消防池属于帮忙,不应该付款,合同没有约定。
北方建设公司辩称,要求维持原判,同意李彤意见。
林海防水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北方建设公司、李彤连带支付工程款217,750元;2、判令北方建设公司、李彤连带支付利息104,188元(自2010年10月1日起开始计算至2018年9月27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上共计321,938元;3、判令二被告连带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请求利息起算时间变更为2013年5月28日。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0年7月10日,北方建设公司作为发包单位(甲方)与林海防水公司作为承包单位(乙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沈阳数字化学习港大厦;工程地点为沈阳市和平区十四纬路7号;工程内容为防水工程;工程规模约1,700平方米(以图纸面积结算);工程造价为每平方米34.5元;付款方式为2010年11月末付50%,九月末付剩余45%;工程工期为基底2010年6月末,地下室外增2010月9日,屋面、卫生间2011年4月;质量保修期至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5年。落款甲方处加盖有“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数字化学习港大厦项目经理部”的印章,甲方代表签字处为“刘谦”,乙方处加盖有原告林海防水公司合同专用章。林海防水公司庭审中举证《工程量确认单》一份,载明:工程名称为沈阳数字化学习港大厦防水工程;工程地址为和平区十四纬路七号;工程总包为北方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防水施工为沈阳林海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时间为2011-2012年;工程量为,屋面防水1,730平方米,地下室防水3,280平方米,卫生间防水870平方米。工程总承包现场负责人处签字为“姜铁军”,落款时间为2013年5月28日。庭审中,北方建设、李彤对林海防水公司举证的《工程施工合同》中甲方处印章不认可,并主张,案涉工程为沈阳广播电视大学发包给北方建设公司,再由北方建设公司包给李彤施工,李彤系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同时,北方建设公司举证其作为甲方与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分公司作为乙方的《工程承包协议书》一份,约定:工程名称为沈阳数字化学习港大厦土建施工;工程内容为图纸、设计变更、甲方同业主招标期间的双方所有往来函件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内容;甲方对乙方收缴的上缴利润按工程总造价1.5%收取;乙方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承担一切责任;付款方式为甲方根据业主拨付工程款额,按比例扣除乙方上缴利润,五日内甲方将余额支付乙方合理使用于本工程。李彤对林海防水公司主张的案涉工程中屋面、地下室、卫生间的防水面积予以认可,但对单价不予认可;对林海防水公司主张的消防池,李彤对防水面积630平方米亦认可,但主张林海防水公司仅施工了结晶防水,且为无偿施工。落款乙方处加盖有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分公司公章,李彤在项目承包人处签字。李彤已付工程款情况如下:2010年8月30日付2万元;2010年9月29日付34,446元;2011年5月6日付2万元;2012年5月28日付3万元;2017年1月份付10,000元;2018年初付5,000元。李彤主张,前两笔款是针对地下室防水的付款,已支付完毕,当时屋面及卫生间防水工程尚未开工。林海防水公司对李彤主张的2010年8月30日、2010年9月29日、2012年5月28日的三笔付款情况不认可,并申请对该三笔款所对应的《收条》及《收据》上原告法定代表人“张林海”的签字进行笔迹鉴定,经本院委托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中心于2019年5月23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均为张林海的笔迹。各方对该鉴定意见书均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本案责任承担问题,林海防水公司举证的《工程施工合同》甲方处加盖有“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数字化学习港大厦项目经理部”的印章,虽北方建设公司、李彤对该签章的真实性有异议,但均未就此申请鉴定,且即便该印章确如李彤所述为伪造,林海防水公司已依该合同进行了施工,亦不可能为林海防水公司伪造,故过错不在林海防水公司,系北方建设公司管理的疏漏。现案涉工程已竣工且过质保期,故北方建设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应向林海防水公司支付全部工程款。关于李彤的责任,北方建设公司主张案涉工程系北方建设公司发包给李彤施工,且举证了《工程承包协议书》予以佐证,但依据该协议书来看,乙方需按照业主拨款比例上缴利润,故该份合同实则为挂靠协议,北方建设公司主张该协议书所证明的是工程发包给李彤施工,且该合同所载工程名称、地点与林海防水公司所举合同一致,故可以认定,案涉工程系李彤挂靠北方建设公司实际施工。现无证据证明林海防水公司对于挂靠事实是明知的,故李彤应当与北方建设公司就其所欠林海防水公司的工程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关于案涉工程中屋面、地下室及卫生间的防水,各方对该三项的工程量均无异议,且均认可屋面防水是施工了两层,关于单价问题,林海防水公司主张每平方米34.5元是一层防水的单价,李彤主张为两层防水的价格,依据常理,屋面、地下室及卫生间的防水单价应有差异,此从林海防水公司主张卫生间防水单价为每平方米16元也可以看出;同时,从李彤支付林海防水公司的工程款来看,除第二笔款外,其他均为整数,但第二笔34,446元有零有整,李彤主张先施工地下室,此与林海防水公司所举证的合同中工程工期所约定施工时间一致,且如果前两笔钱款54,446元确用于支付3,280平方米的地下室的话,由此计算的单价亦与前述两层防水单价为34.5元相吻合。综上,确认屋面两层防水单价为每平米34.5元,地下室防水工程款54,446元李彤已全部支付,卫生间防水单价为每平米16元。关于案涉工程中消防池的防水,各方均认可林海防水公司施工了结晶防水,林海防水公司主张为每平米10元,李彤主张为每平米2元,因林海防水公司对此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对单价有约定,故本院认可李彤所主张的单价。关于李彤所称林海防水公司施工消防池防水为帮忙,因其就此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且林海防水公司对此不认可,故不予采信。由此,李彤应支付的林海防水公司工程款总额为地下室54,446元+屋面1,730平方米×34.5元/平方米+卫生间870平方米×16元/平方米+消防池630平方米×2元/平方米=129,311元,现李彤已支付119,446元,故尚欠9,865元。关于利息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约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质保金为5%,质保期自工程竣工之日起5年,各方均未举证工程竣工日期,依常理,工程量确认时工程必然已经完工,故以2013年5月28日作为工程竣工日期,故质保金6,466元应自2018年5月28日起算利息;其他尚余的工程款3,399元,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2010年11月末付50%,九月末付剩余45%,故林海防水公司主张自2013年5月28日起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关于北方建设公司辩称林海防水公司起诉已过诉讼时效一事,因李彤在2018年初就案涉工程向林海防水公司支付过工程款,故诉讼时效在当时发生了中断,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故林海防水公司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一审法院判决:一、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沈阳林海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工程款9,865元;二、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林海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工程款利息损失,以3,399元为计算基数,从2013年5月28日起开始计算,以6,466元为计算基数,从2018年5月28日起开始计算,均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三、被告李彤对被告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给付的款项向沈阳林海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沈阳林海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65元,由沈阳林海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由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5元。
二审期间,林海防水公司提交辽宁省08清单建筑屋面及防水工程综合单价屋面、地面防水综合单价。第一页第一行,二遍防水综合单价是7140.86元/100㎡。第三页倒数第三行,屋面SBS防水综合单价为3555.08/100㎡。第五页第八行,卫生间墙、地面防水综合单价是2500元/100㎡。涉案工程屋面及地下室用的防水材料是SBS卷材,合同约定的34.5元/㎡并未高于政府指导价格,其中屋面做了两遍防水,定价69元/㎡也符合政府指导价格。卫生间用的是高分子材料,清单中虽未明确对高分子材料进行定价,但卫生间防水最低指导定价为2500元/100㎡,因此卫生间定价16元/㎡已经低于政府指导价格;2、1725号、7146号判决供法院参考。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北方建设公司、李彤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中北方建设公司与林海防水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事实存在,合同签订后林海防水公司施工的事实亦存在,故原审法院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判决北方建设公司给付林海防水公司工程款及利息、李彤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林海防水公司上诉提出对单价有异议、屋面一层防水的单价应该是34.5元的问题,因双方合同约定:工程内容防水工程,工程规模约1700平方米(以图纸面积结算),工程造价34.5元煤平方米。最后原审法院是以54,446元+屋面1,730平方米×34.5元/平方米+卫生间870平方米×16元/平方米+消防池630平方米×2元/平方米=129,311元计算的工程总造价,符合合同约定。
关于林海防水公司上诉提出消防池防水应为每平米10元的问题,因林海防水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故本院无法支持。
综上所述,林海防水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130元,由上诉人沈阳林海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惠丽
审判员  相 蒙
审判员  孙菁蔓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吕志真
书记员张鑫桐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