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特新实业有限公司

新疆新特新实业有限公司与新疆久祥德餐饮有限责任公司、闫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新0104民初2873号
原告:新疆新特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区。
法定代表人:袁奇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屈红亮,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久祥德餐饮有限责任公,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1年6月出生,汉族,住新疆阿勒泰市。
本院受理原告新疆新特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久祥德餐饮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发现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该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尚晓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