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特新实业有限公司

新疆新特新实业有限公司与优派能源(新疆)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新2302执99号
申请人:新疆新特新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奇珍,该公司董事长。
组织机构代码证:74523812-8
被执行人:优派能源(新疆)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军,该公司董事长。
组织机构代码证:77898030-2
申请执行人新疆新特新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优派能源(新疆)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阜康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的(2016)新2302民初字9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1月16日提起申请,本院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2280元,未付执行标的522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在各类银行无存款财产可供执行,车辆查询无车辆信息,除此之外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2016)新2302民初字96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冯  相  逢
审 判 员 翟  光  辉
代审判员 阿尔曼.别克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