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特新实业有限公司

新疆新特新实业有限公司与优派能源(阜康)煤业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新2302执100号
申请人:新疆新特新实业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证:74523812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优派能源(阜康)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军,该公司董事长。
组织机构代码证:69782987-0
申请执行人新疆新特新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优派能源(阜康)煤业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阜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302民初9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1月16日提起申请,本院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91471元,未付执行标的9147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在各类银行无存款财产可供执行,车辆查询无车辆信息,除此之外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2016)新2302民初96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冯相逢
审判员翟光辉
代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