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特新实业有限公司

新疆新特新实业有限公司与新疆久祥德餐饮有限责任公司、闫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新0104民初2873号之一
原告:新疆新特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屈红亮,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久祥德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闫海龙。
被告:***,男,1981年6月出生,汉族,住新疆阿勒泰市。
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新特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久祥德餐饮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闫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原告新疆新特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新特新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4.53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现退回原告1044.53元。剩余50元现减半收取25元,退回原告25元。本院收取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新疆新特新实业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长尚晓宁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