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特新实业有限公司

新疆新特新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苏栋梁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新0109民初1803号
原告:新疆新特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开源街9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72年2月3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员,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黄河路93号4号楼1单元301室。
被告:江苏栋梁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宏恒胜路3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新特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栋梁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新特新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原案件受理费5590.55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795.28元,邮寄送达费80元,合计2875.28元由原告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2795.28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判长***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马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