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4民初3472号
原告:新疆圣德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苏州东街**金邦(公寓)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鸿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明,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塔城地区鑫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哈密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新民六路北侧友谊新城居住小区iv>
负责人:张霆,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圣德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塔城地区鑫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哈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新疆圣德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圣德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圣德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新疆圣德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邓红娟
二 〇 二 一 年 三 月 十 一 日
书 记 员 吴俊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