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执23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圣德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苏州东街568号金邦大厦1-807室。
法定代表人:张鸿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明,1975年10月13日出生,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阿克苏市疆南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北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吕银生,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圣德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阿克苏市疆南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4民初32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73,626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373,626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
2.本院分别于2022年4月19日、2022年4月20日、2022年4月21日、2022年5月21日、2022年6月22日、2022年7月15日、2022年8月3日、2022年9月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对外投资等财产线索发起查询,查询结果为: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保险、网络资金、有价证券、对外投资等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有数额极小的存款,且已被他案在先冻结,本案于2022年5月21日进行轮候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
3.关于房产/不动产:本院通过向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协助查询通知书的方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在乌鲁木齐市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申请执行人申请核实被执行人在阿克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处是否有未付工程款,本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但因疫情原因,未获答复。
5.本院已委托走访被执行人住所地,但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限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的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发布。
7.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国华
审判员 秦立芬
审判员 杨延海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邱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