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圣德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新疆圣德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玛纳斯县凉州户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4执恢446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圣德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张鸿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明,男,新疆圣德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玛纳斯县凉州户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凉州户镇。
负责人:李潘。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9)新0104民初786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202,779.69元,执行费2,942元。
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 建 忠
二 〇 二 一 年 五 月 八 日
书  记  员   叶斯哈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