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圣德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新疆圣德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新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0104执恢4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圣德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苏州东街568号金邦(公寓)大厦1栋807室。    
法定代表人:张鸿飞,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九运街镇农村信用社东侧。
法定代表人:邓国志,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新疆圣德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的(2014)新民二初字第378号民事判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5000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5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6月25日、7月31日、9月17日、10月29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查询结果为: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互联网存款,无投资、无证券登记等信息;    
2.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向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和农十二师动产登记中心提交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依申请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4.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通过执行指挥平台委托查询,被执行人在经营地阜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关联,被执行人有30件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其中11件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16件案件终结执行;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11月8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新疆圣德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表示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建忠
审判员    马卫国
审判员    李国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帕丽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