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隆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承德隆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建投承德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802民初417号
原告承德隆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小东街白家大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5052651104D
法定代表人吴力宁,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尚宇,职务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陈华军,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光华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236006898Q。
法定代表人吴立晴,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畅,职务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薛凌,职务公司员工。
被告建投承德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承德市高新区上板城镇白河南村南侧会信用代码911308053988505571。
法定代表人王剑锋,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松涛,公司经营部主任。
原告承德隆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被告建投承德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5月9日、2019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承德隆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华军、吴尚宇到庭,被告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贾畅、薛凌到庭,被告建投承德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松涛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800,0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建投承德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将河北建投承德上板城2×350MW超临界热电联产工程厂前区工程施工B标段工程承包给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2016年7月17日,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又将该工程分包给原告,工程暂定总造价18,594,824.00元,后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后尚欠1,800,000.00元。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辩称,该涉案工程尚未结算移交,双方未做最后的竣工结算,本公司不欠原告任何工程款。本案涉案工程是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将涉案工程发包给我公司并签订了施工合同,我公司未与建投承德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过施工合同。
被告建投承德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原告施工的工程结算需要手续齐全,结果基本已经出来,但是验收资料、工程质量问题目前不具备验收条件。原告还有后续的需要履行合同条款的相关义务,还有质保金的收取及合同罚则没最后确定。由于原告施工的整个监理资料不齐全需要预留218,790.00元工程款,待资料完备后方可支付。另外,因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完工,延误工期要扣减原告工程款200,000.00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事实及证据,本院认定如下,2016年6月,被告建投承德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业主)、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总承包人)、被告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分包人)签订《河北建投承德上板城2×350MW超临界热电联产工程厂前区工程施工合同(B标段)》一份,分包工程为河北建投承德上板城2×350MW超临界热电联产工程厂前区工程施工B标段工程;工程地点为河北承德上板城白河南村东;本工程土建工程采用固定单价承包方式,装饰装修工程采用固定总价承包方式,合同金额18,974,200.00元;工程计划于2016年6月20日开工,于2016年11月30日竣工。2016年7月17日,被告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与原告承德隆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河北建投承德上板城2×350MW超临界热电联产工程厂前区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被告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将分包的工程按专业分包方式承包给原告承德隆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暂定总价(含增值税)18,594,824.00元。
工程竣工后,经原被告三方核算,被告建投承德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被告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签订的《河北建投承德上板城2×350MW超临界热电联产工程厂前区工程施工合同(B标段)》的总工程款为15,736,515.00元,被告建投承德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尚有工程款1,018,790.00元未支付给被告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
原告承德隆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之间分包合同的总工程款为15,421,784.00元,被告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尚有工程款1,357,463.50元未支付。
本院认为,被告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将通过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在被告建投承德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分包工程,又分包给原告承德隆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该分包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现原告已经完成了合同义务,且被告建投承德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接受并投入使用。在审理中查明,被告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尚有工程款1,357,463.50元未支付给原告承德隆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建投承德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尚有工程款1,018,790.00元未进行拨付。
被告建投承德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原告承德隆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延误工期等违约行为,并要求扣减工程款200,000.00元。原告亦认可该事实存在,但是不同意赔偿的数额。由于本院酌定在应付工程款中扣减100,000.00元,作为对价补偿。同时,此款在被告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应付给原告承德隆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亦应扣除,即被告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尚欠原告承德隆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为1,257,463.50元,此款应予支付。另外,被告建投承德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主张因为原告施工过程中监理资料不齐全部分工程项目无法验收需要预留218,790.00元工程款,此款待条件成就后拨付,原告同意该方案,具体付款时间另行协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承德隆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57,463.50元;
二、被告建投承德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在应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117.00元,由原告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樊晓军
人民陪审员  王殿祥
人民陪审员  尹雯婷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子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