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隆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涿鹿县玉锁建材经销处、承德隆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731执590号
申请执行人:涿鹿县玉锁建材经销处,住所地涿鹿县涿鹿镇轩辕东城商住小区**商住楼。
经营者:***,男,1964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涿鹿县。
被执行人:承德隆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小东街白家大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涿鹿县玉锁建材经销处与承德隆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冀0731民初2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承德隆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承德隆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款354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