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隆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承德隆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8民辖终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光华路**。
法定代表人:吴立晴,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承德隆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隆化县隆化镇小东街白家大院**/div>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被告:建投承德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高新区上板城镇白河南村南侧iv>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与被上诉人承德隆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建投承德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9)冀0802民初41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原告就被告原则】“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住所地为石家庄市光华路**,管辖法院为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据此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吧,而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故特提起上诉,请依法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承德隆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予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涉案工程所在地即不动产所在地位于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上板城镇,因此,本案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