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隆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承德热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水峰市政苗木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21民初2729号之一

原告:河北承德热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下板城镇迎宾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栾志超,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军,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鹏,该公司员工。

被告:***水峰市政苗木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双桥区石洞子沟富华****楼****。

法定代表人:**连,总经理。

被告:**连,女,1960年7月1日出生,满族,住隆化县。

被告:闫惠麟,男,195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

被告:吴力宁,男,195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隆化县。

被告:承德隆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小东街白家大院**div>

法定代表人:吴力宁,总经理。

原告河北承德热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水峰市政苗木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连、闫惠麟、吴力宁、承德隆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原告河北承德热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承德热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890.00元,由原告河北承德热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书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雒李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