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银宇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陕 西 省 泾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423民初2423号
原告:陕西省渭南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薛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某,陕西卓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银宇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原称陕西银宇和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某某、王某某,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省渭南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银宇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2020年9月10日,原告陕西省渭南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省渭南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324元,减半收取计3662元,由原告陕西省渭南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退还原告陕西省渭南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案件受理费3662元。
审 判 员 来 掌 权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魏 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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