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银宇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五行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诉陕西银宇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402民初2998号
原告:陕西五行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陈阳寨河南街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671515582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银宇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开远半岛商务楼19层A-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52148526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1月5日出生,汉族,新疆省乌鲁木齐市人。
原告陕西五行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银宇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2017年8月14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五行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钧
人民陪审员**放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