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3民辖终3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65年6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鸡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大荒集团黑龙江八五一0农场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东海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6年4月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东县。
一审原告:于淑颀,女,193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鸡东县。
一审原告:***,女,196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鸡东县。
一审原告:***,男,196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鸡东县。
一审被告:黑龙江亿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密山市密山镇明珠家园4号楼2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曾繁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10月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密山市。
一审被告:***,男,1965年3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密山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大荒集团黑龙江八五一О农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荒公司),一审原告于淑颀、***、***,一审被告黑龙江亿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鹏公司)、一审被告***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密山市人民法院(2022)黑0382民初24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称:撤销(2022)黑0382民初24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仍由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首先,被上诉人收到起诉状后未在15天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在8月15日开庭时提出,已超过了答辩期间。其次,本案属于合同纠纷,亿鹏公司作为第一被告,因其与***未全面按《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履行而引发,两位一审被告以其另址开发的房屋及价款补偿给上诉人,并非是对原房屋提出补偿,上诉人是因人选择诉讼,密山市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再次,证人都居住在密山市,而红兴隆人民法院位于双鸭山市,从便利诉讼的角度,由密山市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
被上诉人北大荒公司未进行答辩。
一审原告于淑颀、***、***未进行答辩。
一审被告亿鹏公司未进行答辩。
一审被告***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由北大荒公司、亿鹏公司、***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虽被上诉人北大荒公司住所地为鸡东县农场,但一审被告亿鹏公司、***住所地均位于密山市,上诉人亦选择起诉至密山市人民法院。密山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并在已先立案受理的情况下将案件移送处理不当,不符合移送管辖的规定,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2022)黑0382民初247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