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邦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关辉与青海邦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青2802财保7号
申请人:关辉,男,198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德令哈市。
被申请人:青海邦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51059102****,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78号7号楼1181室。
法定代表人:铁宗麟,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关辉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青海邦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巷支行400082823103012账户内存款103300元予以冻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西州分公司以103300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青海邦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巷支行400082823103012账户内存款1033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一年)。
案件申请费1037元,由被申请人青海邦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向 东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孟青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