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2802民初1296号
原告:海西安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德令哈市河东陶哈路汽车物流园区内**商铺。
法定代表人:李春光,该公司经理。
原告:**,男,汉族,1980年11月11日出生,现住青海省德令哈市。
被告:青海邦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川南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铁宗麟,该公司董事长。
海西安固建材有限公司、**与青海邦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作出(2020)青2802民初财保7号民事裁定,对被告青海邦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巷支行400082823103012账户内存款1033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一年)。原告海西安固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海西安固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青海邦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巷支行400082823103012账户内存款103300元予以冻结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 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许潇潇
书记员 赵鸿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