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云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云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六盘山热电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402民初303号
原告:宁夏云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良义,宁夏中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六盘山热电厂,住所地:宁夏固原市原州区。
负责人:***,系该厂厂长。
原告宁夏云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六盘山热电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宁夏云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453988.47元、利息18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原告中标“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六盘山热电厂厂外城市供热管网改扩建”工程,双方签订《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六盘山热电厂厂外城市供热管网改扩建工程换热站施工及设备安装、调试合同》,对工程概况、施工范围、工期、价款、工程款支付等事项作出约定。原告按期完成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工程移交。合同价款206万元,增加变更签证工程,最终审定价为2717988.47元,被告陆续支付工程款130万元,与宁夏华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账36万元,核减税金36000.00元,下剩工程款1453988.47元。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故原告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六盘山热电厂厂外城市供热管网改扩建工程换热站施工及设备安装、调试合同》第19条约定,双方由于合同的履行及与合同有关的其他事项而产生的争议通过友好协商、双方同意的第三方调解未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应有权将争议提交宁夏银川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原告在本案中诉请被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是基于合同履行而产生的纠纷,该诉请应按合同约定提交仲裁。故原告应通过仲裁程序来裁决,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宁夏云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