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永德电梯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大连永德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井子区中华西路东理富士电梯配件经销部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辽0211执3815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永德电梯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甘井子区中华西路东理富士电梯配件经销部。
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查封了担保人**名下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新开路27号5层1号房屋一套,现因被执行行人错误查封导致申请人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查封担保人**名下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新开路27号5层1号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