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宏正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环境保护局、齐齐哈尔市宏正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黑0202行审61号
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龙沙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工建路187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宏正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丰恒小区42号楼1单元10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龙沙区环境保护局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0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龙沙区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12月10日对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宏正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出****(2018)0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2019年7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下发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因被执行人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的罚款200,000.00元及加处罚款200,000.00元,共计400,000.00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龙沙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此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龙沙区环境保护局对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宏正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2018)04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员*冶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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