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宏正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龙沙生态环境局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宏正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202执1178号
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龙沙生态环境局,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工建路187号。
法定代表人:吕波,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该单位职工。
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宏正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丰恒小区42号楼1单元101号。
法定代表人:薛垂生,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龙沙生态环境局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宏正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龙沙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黑0202执117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 彤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万家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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