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宏正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齐齐哈尔市宏正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882民初2286号
原告:***,男,1961年2月9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吉林省大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达,吉林陈井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齐哈尔市宏正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丰恒小区42#楼1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薛垂生,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齐齐哈尔市宏正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齐齐哈尔市宏正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69元,减半收取3,484.5元,由***负担。
审判员  胡国利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