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宏正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红运石材厂、牙克石市财政局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782民初273号 原告: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红运石材厂,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 经营者:***,男,1957年8月10日出生,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 被告:牙克石市财政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海拉尔分所律师。 被告:齐齐哈尔市宏正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原告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红运石材厂与被告牙克石市财政局、被告齐齐哈尔市宏正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红运石材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所欠石材款709149.5元;2.被告承担逾期违约金,自欠款之日2007年9月1日起按日500元标准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07年5月初**以被告牙克石财政局的名义与原告业务员**协商购买石材,并承诺货到付款,如质量合格货到后签正式合同,原告按被告要求于2007年5月中旬陆续发货。2007年6月1日由被告牙克石财政局基建办以转账的方式支付给原告15万元货款。2007年7月8日被告方**以齐齐哈尔市宏正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驻牙克石项目部的名义和原告方**以盖州市东城中辉石材经营部名义签订了正式购买石材合同,合同规定了规格、数量、价格、罚则。被告牙克石财政局基建办于2007年7月11日以转账的方式支付给原告419531.5元的预付款,又于2007年8月8日以转账的方式支付给原告25万元货款,被告于2007年7月26日、7月27日支付原告现金5万元,原告依据合同正常供应被告石材,原告共供应被告价值1578681元的石材(有被告出具的收条为证),扣除被告已付款项,现被告尚欠原告709149.5元的货款,原告 多次向被告单位索要欠款,被告拒不支付。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是实际履行人,被告收取石材后通过被告牙克石财政局基建办的账户支付给原告部分货款,因此二被告应承担共同付款责任,现被告拒不支付货款,故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原告应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中原告所提交的《石材销售合同》是盖州市东城中辉石材经营部与齐齐哈尔市宏正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驻牙克石项目部签订的,原告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红运石材厂并非合同主体。原告虽然提交了盖州市东城忠辉石材经营部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及其经营者**的声明,本院认为,首先涉案《石材销售合同》上加盖的印章为“盖州市东城中辉石材经营部”,而原告提交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显示的个体户名称为“盖州市东城忠辉石材经营部”,二者名称并不一致,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二者为同一主体;其次,原告提交的**的声明为孤证,无其他证据佐证该声明为**本人出具,且**未到庭证实该声明为其本人出具;再次,即使原告提交的**的声明是**本人出具,因**系盖州市东城忠辉石材经营部的经营者,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盖州市东城忠辉石材经营部与盖州市东城中辉石材经营部系同一主体,故原告提交的**的声明不能认定系盖州市东城中辉石材经营部的意思表示,综上,原告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红运石材厂主张权利主体不适格。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红运石材厂的起诉。 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446元,免于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 姗 姗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王乌日汉 -1- 附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