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宏正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齐齐哈尔市宏正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202民初2694号 原告:***,男,196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市**种畜场场长,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社区推荐),男,1971年9月12月出生,汉族,齐齐哈尔市**种畜场职工,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 被告:***,男,197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被告:齐齐哈尔市宏正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小区42号楼1**1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齐齐哈尔市宏正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缴的18,031.11元,退还予***18,006.11元。 审判员 陈 冶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