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利光伏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英利光伏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洛阳洛能光伏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冀06执保44号
申请人:英利光伏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恒源西路56号办公楼A区5层。
负责人:孙金套,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洛阳洛能光伏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偃师市大口镇大口村(村东府李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张雷,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英利光伏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洛阳洛能光伏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作出(2020)冀06民初84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冻结、扣押洛阳洛能光伏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400万元的等值财产或应收账款”。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执行。
申请人英利光伏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保全申请载明如下财产线索:一、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河南省洛阳市总装机容量为20兆瓦的光伏电站中安装的太阳能电池板,共计77836块;二、被申请人与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洛阳供电公司签订《购售电合同》,依此合同,被申请人每月可从国网洛阳供电公司处获得电费收益。后申请人又于2020年7月6日向我院提交申请书,载明:“被申请人目前的主要收入来源为向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洛阳供电公司售电所得,每年大约800万元左右。考虑到被申请人在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每月需要运维费用及其他检测等费用约10万元,为了使被申请人能够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使双方共度难关,申请人请求贵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洛阳供电公司的债权(上网电费收入及预期上网电费收入)总计4400万元(每月冻结60万元,直至4400万元冻结完毕止)另撤回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河南省洛阳市总装机容量为20兆瓦的光伏电站中安装的太阳能电池板,共计77836块的查封申请”
在执行中,本院依据(2020)冀06民初84号民事裁定采取了以下财产保全措施:
于2020年7月14日前往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洛阳供电公司,在44000000.00元的限额内,按照每月冻结600000元限额(超出部分可向被申请人支付)冻结被申请人洛阳洛能光伏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在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洛阳供电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及预期债权(上网电费收入及预期上网电费收入等),冻结期限两年,自2020年7月14日起至2022年7月13日(冻结期满后,不足44000000元部分,可由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继续冻结)。
本案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笫二十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案保全完毕,现予以结案。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