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民申355号
再审申请人杭州欣慈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慈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英利光伏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利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6民终1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光伏电站合作框架合作协议》、《咨询服务合同》效力问题。申请人称《咨询服务合同》未实际履行,故原审认定该合同有效是错误。本院认为,合同是否履行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咨询服务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光伏电站合作框架合作协议》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原审认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并无不当。二、关于英利公司是否违约的问题。申请人主张英利公司没有办理涉案土地的转用调规审批手续,构成违约。根据本案所涉《光伏电站合作框架合作协议》第三条“甲方负责在【英利望都20兆瓦光伏并网发电项目】落实适合建立电站的地方,解决并负责……具体手续责任主体的承担见附件一”的约定,英利公司理应按照附件一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附件一明确约定与土地相关的文件中第二项“国有土地使用证”、第三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四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五项“建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英利公司协助办理,欣慈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英利公司拒绝履行办理上述几项文件的协助义务,故欣慈公司主张英利公司未办理涉案土地转用审批手续构成违约不成立,原审认定英利公司不违约并无不当。三、关于1000万咨询服务费应否返还给欣慈公司的问题。双方签订的《光伏电站合作框架合作协议》、《咨询服务合同》的目的是英利公司与欣慈公司在保定市望都县兆瓦地面光伏电站,由英利公司提供咨询服务,英利公司已按照上述合作协议、咨询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且由于欣慈公司的违约行为,造成该项目未能按时并网发电,导致合同解除,欣慈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关于欣慈公司以咨询服务费名义支付的1000万元,综合以上认定,欣慈公司请求判令英利公司返还1000万元咨询服务费,原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妥。四、关于申请人要求调查获取望都县国土资源局对被申请人的处罚材料的问题。如上所述,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已经能够确定英利公司对获取国有土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英利公司协助办理,欣慈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英利公司拒绝履行办理上述几项文件的协助义务,鉴于此申请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无调查收集的必要,二审法院不予准许,并无不当。综上,杭州欣慈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杭州欣慈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崔 普
审判员 付 强
审判员 王彦波
书记员 刘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