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利光伏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内蒙古能建国际工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内蒙古第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最高法民终416号
上诉人内蒙古能建国际工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内蒙古第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英利光伏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禹州市禹源光伏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河南富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许昌铭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民初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3月29日向上诉人内蒙古能建国际工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内蒙古第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要求内蒙古能建国际工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内蒙古第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828925.58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因上诉人内蒙古能建国际工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内蒙古第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内蒙古能建国际工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内蒙古第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淑芳 审判员  李敬阳 审判员  吴凯敏
法官助理朱章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