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豫05执62号之七
关于河北建设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林州林能绿色电力开发有限公司、英利光伏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5民初3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林州林能绿色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河北建设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0630262元及利息,英利光伏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该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因林州林能绿色电力开发有限公司、英利光伏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北建设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持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林州林能绿色电力开发有限公司、英利光伏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林州林能绿色电力开发有限公司、英利光伏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并进行了冻结、划拨;
2、查明被执行人英利光伏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申请执行人河北建设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要求采取措施。
三、经本院现场调查、实地走访和向申请执行人委托律师发出律师调查令、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
1、查明被执行人林州林能绿色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东岗镇下燕科村办公室宿舍楼、发电设备材料等财产正在生产经营,本院依法进行了全部查封、续封,目前该财产无法整体处置;
2、查明部分冻结的银行存款已分别到河南省××、河北省保定市进行了线下划拨;
3、根据申请执行人河北建设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财产线索,冻结了被执行人林州林能绿色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在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的债权,现通过划拨提取部分到期债权,其他债权尚未到期。
截止目前,本院通过线下、线上共执行到位银行存款、到期债权共计13732002.44元。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经约谈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多方调查采取执行措施共计执行到位13732002.44元。查封被执行人林州林能绿色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室宿舍楼、发电设备材料等财产现无法处置。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林州林能绿色电力开发有限公司、英利光伏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林州林能绿色电力开发有限公司、英利光伏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安阳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张 屹
审判员 王 晔
审判员 崔永清
书记员 胡锦波